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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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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程序 > 审讯
审讯程序
制定《法庭规则》第35指令规定的审讯程序,旨在于让诉讼各方能够提出证据支持己方的论点。在高等法庭审讯的大多数案件中,诉讼各方在开审以前往往都已经交换过部分或全部相关证人的主要讯问证据的宣誓陈述书。在审讯过程中,这些证人可能有必要就提呈了主要讯问证据宣誓陈述书后所发生的事项,在庭上作出补充证供。
代表律师是否有必要在证人供证前先作开审陈词全由法官决定。举证将由对有关诉状或答辩书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开始。在大多数情况下,除非举证的责任落在被告一方,否则原告有权先开始举证。原告一方可以先开始向法官陈词,并提出关系到案件的争论点和事实的概要。如果证人在作出证词后遭被告盘问,原告有权就有关的证人对被告的盘问所作的答复再次讯问证人。原告证人供证完毕后,原告的举证就告结束。
接下来轮到被告一方举证。被告的证人上庭作证,再接受对方律师的盘问,整个过程如同上述。随着,由被告一方作结案陈词;再由原告总结陈词作出答复。结案陈词是诉讼双方向法庭作出的最后陈词。然而,如果任何一方在这个阶段提出在审讯过程中未曾提及的法律论点或典据,对方有权对新提出的事项作出答复。
诉讼的审讯终结后,主簿或适当的法院人员必须把法官的裁决和任何关系到讼费的谕令登记在记录文本上。
展开诉讼程序
诉讼的最后处置
审前事项
聆讯
审后事项
送达文件
呈交诉状及答辩书
审前会议
非正审申请
传召出庭令
交换主要讯问证据的宣誓陈述书及排期聆讯
损害赔偿金评估
制备账目及研讯
讼费单据评定与复核
强制性执行
更新日期∶28 SEP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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