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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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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开诉讼程序的各种方法

《法庭规则》是新加坡民事诉讼程序的主要附属法规。按《法庭规则》规定,展开诉讼程序有以下两种方式:
  1. 传讯令状
  2. 原诉传票

 


传讯令状
传讯令状是发给被告的正式文件,通知他如果对起诉人的索赔有所争议,就必须出庭答辩。多数涉及合同纠纷及侵权行为的民事诉讼是通过传讯令状的方式展开的,其中包括:
  • 任何侵权行为的法律救助或补偿的申索;侵犯他人土地除外、
  • 牵涉诈骗指称的申索。
  • 牵涉失职行为的损害赔偿申索;有关损害包括∶死亡、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
  • 牵涉侵犯专利权的申索。

上述令状的格式以《法庭规则》规定的2号表格(Form 2)为标准。




原诉传票
如果是按法令规定,或者是有关争议所牵涉到的法律事宜没有实质事实争议的成分在内,可通过提出原诉传票开始诉讼行动。原诉传票在程序上比起传讯令来得简单快捷,因为原诉传票无须呈交诉讼答辩状,也不须要通过多种非正审的法律程序。不过,许多关于传讯令状的签发、时效、更新、送达、出庭等方面的规定,经必要的修正后,也可能适用于原诉传票的情况。原诉传票的格式以《法庭规则》规定的4号或5号表格(Form 4 or 5)为标准。

关于法院在近期内对展开诉讼程序的方式所作的改革
《制定法(杂项修正)(2号)法令》2005年版《法庭规则》修正法规(3号)已经在公报上刊载发布。随着该修正法规的发布,展开诉讼程序的方式从原来的四种简化到两种,即∶原诉传票和传讯令状。此外,所有非正审的申请只须以传票形式提出。《法庭规则》修正版收纳了截至2006年4月1日的全部修正法规;修正版在2006年3月30号发布。

修改后的程序,以及经过相应修正的其它法律,都已经分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从2006年1月1日开始,概括了全部的程序;破产程序、与结束营业和司法管理及妇女宪章第10章有关的程序除外。第二阶段从2006年4月1日开始实施,并包括第一阶段以外的全部诉讼程序类别。欲知更多详情,请查阅《制定法(杂项修正)(2号)法令(展开诉讼程序)通知》2005年版《制定法(杂项修正)(2号)法令(展开诉讼程序)(2号)》2006年版

《最高法院程序指示》最新版本已于2005年12月16日颁布。2006年1号的《程序指示》则在2006年3月17日推出;该程序指示推出了更多与展开诉讼程序方法的第二阶段改革有关的变更。欲了解可否在2006年4月1日至2006年4月2日期间使用电子入禀系统服务,请查阅2006年4号的主簿通令

法律学会出版的《Inter Se》期刊(2005年9月、10月期)中发表的一篇文章,内容言简意洁,对第一阶段的主要改革作了简要的说明。欲了解文章的详细内容,可查阅《律师公会公报》(2005年12月期)。关于在第二阶段中所进行的改革的特别报导则在《Inter Se》(2006年3月、4月期)刊登。

欲参阅有关这些近期实施的改革的简介,法律从业者可打开MS Powerpont演示文稿〔第一阶段第二阶段(注∶第18页和第19页已于2006年3月28日插入第二阶段的文稿中)〕。电子入禀系统网站中的“常见问题解答”一栏也提供了有关的答复。

欲查阅已在公报上刊载颁布的相关附属法规的修订版,请点击以下链接∶

(1)  《妇女宪章(婚姻诉讼程序)规则》2006年修订版

(2)  《破产规则》2006年修订版

(3)  《公司结束营业规则》2006年修订版

(4)  《最高法院(总统选举)(申请宣告选举无效)规则》2005年版

(5)  《最高法院(遗产税法令)规则》2005年版

(6)  《律师专业(修正)规则》2005年版

(7)  《律师专业(口头讯问)规则》2005年版

(8)  《妇女宪章(婚姻诉讼程序)规则》2005年版

(9)  《最高法院司法权(婚姻、离婚及未成年人监护权诉讼程序转交地方法庭审理)指令》2005年版

(10)《破产(修正)规则》2005年版

(11)《破产(讼费)规则》2005年版

(12)《破产(费用)规则》2005年版

(13)《公司(结束营业)(修正)规则》2005年版

(14)《有限责任合伙公司(结束营业)(修正)规则》2005年版

(15)《公司(修正)条例》2005年版

(16)《公司(文件存档)(修正)条例》2005年版





更新日期∶03 AUG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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