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或者他的律师把传讯令提交与最高法院注册处存档。传讯令在主簿签名盖章后生效。令状一旦由主簿签名盖章,即当作已经签发,诉讼行动也随着展开。
传讯令的原件保存在电子入禀系统里,另外会把电子副本传送回给原告律师送达被告。若原告没有代表律师,可向法律网络服务局领取经盖印的传讯令。
传讯令的有效期为六个月(海事诉讼程序除外;海事传讯令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若必须把传讯令送达司法管辖区以外,有效期则为十二个月。原告若不在有效期限内送达传讯令,就必须向法庭申请延长有效期,每一次申请只可以把期限延长六个月。
若被告在管辖区内接到传讯令,在接获传讯令后,有八天的时间向法庭提呈应诉通知书。若传讯令是在管辖区以外送达,被告则有二十一天的时间呈交应诉通知。
若被告没有在传讯令指定的时限内提呈应诉通知书,原告可以要求法庭作出被告败诉的判决;这可能是最终判决,也可能是非正审的裁决,这视有关申索的性质而定。在法庭认为公平合理的情况下,该判决可获撤销或变更。
诉状及答辩书是书面的事实陈诉,原告可藉诉状提出申索依据;被告则可通过答辩书说明抗辩理由。这使诉讼更为省时省钱,诉讼程序也不会遭无谓的拖延;各方当事人和法庭不必把聆讯时间浪费在没有争议的事项上。诉状及答辩书的另一个作用是在开审前通知各方当事人对方的论点;各方因此可根据有关论点拟备案件,不会出现出其不意的状况。
只有以传讯令展开的诉讼行动才须要提呈诉状及答辩书。诉状不包括呈请书和传票。因此原诉传票和支持原诉传票的宣誓书都不是诉状。

被告若已提呈应诉通知书并有意进行答辩,就必须在应诉通知提交期结束后、或者在申索陈述书送达后(以较后时间为准)的十四天内,把答辩书提呈给法庭,同时送达原告。
如果被告宣称他有意提出申索,或有权向原告要求法律济助或补救,他可在原告提起的同一诉讼行动中提出反申索。在这种情况下,有关的答辩书称为答辩反申索书。
原告在接到答辩书(及反申索)后十四天内,可以把他对有关反申索的答复和答辩书送达被告。
如果被告在接到传讯令后提交应诉通知书,但是对有关的诉求或部分诉求却无法提出答辩,原告可向法庭申请宣判被告败诉。这可以是终审判决,也可以是非正审判决,视诉求的性质而定。然而,在法庭认为公平合理的情况下,这类判决可被撤销或变更。
反申索的答复或答辩书送达十四天以后,诉状及答辩书提交期就告结束。如果没有对反申索作出答复或答辩,诉状及答辩书提交期则在呈交申索的答辩书十四天后告结束。
诉状及答辩书提交期结束并不一定表示诉讼行动就可排期聆讯;中间可能有中期诉讼展开。可能开始的一些中期行动如下:
- 原告可能撤回诉讼行动
- 被告可能撤回答辩
- 被告可能以无人在诉讼程序中作出行动为理由,向法庭申请驳回有关行动
- 被告可能申请剔除原告的诉求
- 被告可能向法院缴存款项
- 按规定,原告可能必须为讼费提供保证金
按照《法庭规则》第18指令第19项规则,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要求剔除诉状及答辩书:
- 如果诉状或答辩书没有提出合理的诉讼或答辩理由;
- 如果诉状或答辩书的内容属恶意中伤、琐屑无聊或无理缠扰;
- 如果诉状或答辩书损害、妨碍或拖延到公平的审讯;
- 如果诉状或答辩书属滥用法庭程序。
如果被告认为应该由他方就原告的诉求作出弥偿或分担有关诉求的法律责任,便可以向法庭申请把其加入有关的诉讼行动中成为第三方。第三方诉讼程序由此产生。
在第三方诉讼程序中, 原有的被告转而成为原告,而第三方则被视为被告。严格来说,原有的原告在第三方程序中毫无利害关系或几乎没有利害关系。在某些情况下,诉讼行动可能有第四、第五或第六方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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