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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前申请一般是在案件的审讯还未开始之前提出的。这类申请称为非正审申请,提交方法是呈交按62号表格(Form 62)的格式备妥的内庭传票。这类申请可以在申请一方单方面出庭的情况下聆讯(即∶在有关申请没有送达给其他各方的情况下)、或者在诉讼各方都出庭的情况下聆讯(即∶在有关申请送达给其他各方的情况下)。送达对方的传票内,会载明聆讯日期和申请理由。传票通常会附上宣誓陈述书为证。内庭传票可以由主簿听审,或者由高等法庭法官在内庭听审,这取决于有关申请的性质。由主簿听审的内庭传票事项,在每逢星期一、星期三和星期五进行聆讯;由高等法庭法官听审的内庭传票事项,在每逢星期三和星期五在法官的内庭进行聆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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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不超过新币1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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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超过新币100万元 |
| O14, O18 r19 及 O33 r2 规定下的内庭传票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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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0新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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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0新元 |
| 禁令单方面申请 |
500.00新元 |
1,000.00新元 |
| 公司结束营业程序的内庭传票申请 |
50.00新元 |
50.00新元 |
| 普通内庭传票申请 |
100.00新元 |
200.00新元 | |
提呈宣誓陈述书应付的费用为∶每份宣誓陈述书每页2.00新元,不足一页则按一页计算(包括∶所附上或出示的证物);每一份宣誓陈述书的最低收费为50.00新元。已提交的按有标记的证物,每件附加5.00新元。
任何一方如果不服主簿的裁决或谕令,可以在裁决或谕令作出后十四天内,向高等法庭法官提出上诉;这一类上诉在内庭听审。
内庭申请的种类如下∶
- 透露文件程序
在透露文件程序中,诉讼各方会互相透露关系到案件的争论点的书面证据。这样一来,各方能够预先知道己方必须应对的诉讼因由。凡是关系到该诉讼行动中受各方质疑的事宜的文件,各方当事人都必须备制文件清单,把己方所持有、保存或掌握的文件一一列出,并且将清单送达对方。
如果诉讼各方无法就透露文件的必要与否或其范围达致协议,可以向法庭提出申请,把有关事宜交由法庭定夺。如果透露文件不会在有关案件的公平裁决或讼费的节省方面给各方带来多大的好处,法庭就不会作出透露文件的庭令。反之,法庭会谕令各方当事人互相透露文件。
- 要求作出指示的传票
当诉讼各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决定接下来应采取什么步骤才能为案件的审讯作更有效的准备时,就是提出要求作出指示的传票的时候了。在这个阶段所决定的事宜包括∶提交宣誓陈述书存档、交换宣誓陈述书、各方所须传召出庭的证人人数、以及案件所须的聆讯时间。诉讼各方也必须就拟在审讯时呈交的特定证据如∶专家意见或照片等,达成协议。
- 要求更详尽清楚的详情
若对方当事人认为送达的诉状或答辩书中资料不足或不清楚,便可提出申请要求另一方提供更详尽清楚的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