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法官在内庭听审的不服主簿裁决的上诉不服主簿所作出的判决、庭令、或决定的上诉可提交由高等法庭法官在内庭听审。这一类上诉不须要经过法庭批准。
提出上诉的一方必须把有关通知书送达诉讼程序中的各方,以便他们在指定的时间出庭。上诉一方必须在主簿作出判决、庭令或决定后十四天内填妥114F号表格呈交给法院,并且在通知正式签发后七天内把有关通知书送达诉讼各方。
如果申索涉及的款额不超过新币100万元,法院盖印签发上诉通知书的收费为新币500元。如果申索款额超过新币100万元,盖印签发上诉通知书的收费则为新币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