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服高等法庭在民事诉讼事项中所作出的裁决,可以提请上诉,请求上诉庭取消或变更有关裁决;这个途径适用于价值超过新币25万元的标的事项。如果标的事项的价值为新币25万元或以下,则必须事先获得法院的批准才可提请上诉。上诉通知书必须在获得法庭批准后一个月内提呈和送达。
如果申索款额不超过新币100万元,向上诉庭提请上诉,必须先行提呈上诉通知书,并且支付新币1000元的堂费。如果申索款额超出100万元,应付堂费则为新币2000元。在未提起上诉以前,上诉人必须向总审计长缴存1万元(作为该上诉的应诉人的讼费保证金)。
在上诉过程中,提呈上诉状和应诉书都必须缴付费用。如果聆讯所须时间超过一天,从第二天起每一天都必须缴付费用。
一般上,上诉庭在各方都领取了诉讼程序记录后十四个星期内就会开庭审理有关的上诉案。
如果不服法官在内庭程序中所作出的决定,可以在法庭宣告该决定后7天内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由同一名法官听审进一步辩论。
若法官决定聆听进一步辩论,主簿会在收到有关信件后十四天内通知申请人。如果对法官在听审了进一步辩论后的决定仍然不服,可以向上诉庭提出上诉。上诉所涉及的款额如果不超出新币25万元,提请上诉前必须先得到法庭批准。
若在十四天内主簿没有做出答复,则表示法官已经证明不须要进一步辩论。在这种情况下,有关一方就必须在证明日期计起七天内提出申请,请求法院批准向上诉庭提请上诉。这类申请由作出有关的非正审内庭庭令的法官处理。
申请上诉批准必须通过提呈动议。如果申索款额不超过新币100万元,庭费是新币1000元;如果申索款额超过新币100万元,庭费则为新币2000千元。
不服非正审庭令的上诉只须由两名上诉庭法官听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