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诉讼行动可通过提呈令状展开,令状中包括因船舶或海商事项(如∶货物和运费等事项)而提出的赔偿、补救或济助的申索。
海事申索的性质如果符合《高等法庭海事管辖权法令(第123章)》的规定,便可针对有关船舶提出诉状(即∶提交填妥后的《法t庭规则》中供提出对物诉讼用的159号表格),展开海事诉讼程序。除此以外,诉状也可针对某人提出(即∶提交填妥后的《法庭规则》中供提出对人诉讼用的2号表格);在诉状中该人被指名为被告。在某些案件中,海事诉讼可能同时针对船只和某一个或某些指定人物展开。
海事诉讼中的令状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虽然诉讼行动在有关船只处于管辖海域以外的情况下仍然可以展开, 但是有关的令状只能在该船只在管辖海域内的时候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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