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本身,或者被债务人拖欠超过新币1万元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高等法庭呈交破产呈请书,展开破产诉讼程序。
债务人可以提交呈请书,请求法院宣告自己破产。提交破产呈请书时必须附上资产负债状况陈述书。如果提交破产呈请书的机构是合伙企业,有关呈请书必须由合伙企业全部合伙人联名提交。
如果破产呈请是由债权人提出,那有关的债权人必须先向债务人送达法定索求书,要求债务人偿还欠款。如果债务人没有在二十一天内偿还欠款,又没有向法庭申请撤销上述法定索求书,债权人就可以向法院提交债权人呈请书,针对债务人展开破产诉讼程序。
如果债务人有意撤销法定索求书,就必须在法定索求书送达债务人后十四天内,提呈原诉传票。债务人可以在有关申请中:
- 说明不承认相关债务的理由
- 承认相关债务,同时说明无法马上偿还债务的理由
- 承认相关债务,同时表示愿意为有关债务提供保证或作重整,直到令债权人满意为止
- 告知法庭,相关债务是附带偿还保证的债务,并且提供有关抵押物的细目和价值
- 提出反申索或反索求
- 提出证据证明法庭判决已获暂缓执行
- 举出理由说明为何相关法定索求不符合破产规则
- 提出个人理由说明为何必须撤销有关的法定索求书
债务人可自愿安排劝服债权人不要展开破产程序,并尽其所能还清债务。首先,债务人必须申请临时庭令,阻止债权人继续对他提出进一步的程序。有关的申请书必须附上计划书,说明债务人的资产负债状况,以及债务人偿还有关债项的建议。债务人必须在该计划书中提名由某人监理有关债务以及有关的还款计划。只有注册执业会计师、讼务事务律师或经部长委任的宪委人员才有资格获提名委任;同时必须在自愿的情况下受提名委任。
如果债务人完成计划下所有义务,债务就算清偿。假如债务人没有履行有关义务,获委任监理债务还款计划者或任何债权人都可向法院提呈破产呈请书,对债务人展开破产诉讼程序。
债务人也可以向法庭提呈通知书,对债权人的申请提出反对。通知书最迟必须在开审三天以前提交,并指明有关的反对事项。有关通知书必须送达债权人和产业处理局局长(债务人宣告破产后的个人财务将交由产业处理局局长代为管理)。
债务人在破产呈请书提出后约四到六个星期内就会被宣告破产。
破产令作出后,有关的公告会刊登在宪报上。接着,破产者的个人财务将交由产业处理局局长管理。产业处理局局长或其代表将联络破产者安排他们到办事处面谈。
一旦遭判入穷籍,破产者在生活上很多方面都会丧失资格,譬如∶出国旅行、展开诉讼行动,担任受托人或遗产代理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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