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去世后,必须有人来管理他的财产,并且把财产分配给有权继承的人。管理死者遗产的人通称遗产代理人。遗嘱指定的遗产代理人称为遗嘱执行人;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遗产代理人则称为遗产管理人。有权分得死者遗产者称受益人。
最高法院处理遗产价值超过新币300万元的遗嘱认证和遗产管理书的呈请事项,同时也处理遗嘱检验重新认证的呈请书。其他的呈请书则由初级法庭处理。
遗嘱认证书是一种庭令,签发给死者的遗嘱中所指定的遗嘱执行人以便管理死者的遗产。
遗产管理书是一种庭令,在死者生前未立遗嘱的情况下,签发给向法庭申请管理死者遗产的人士。
这是一种法庭命令,签发给已经在共和联邦任何成员国或其他受核准国家或地区,取得遗嘱认证书或遗产管理书的人士。
遗嘱指定的遗嘱执行人,必须在立遗嘱者死后六个月内,向法庭申请遗嘱认证。
若死者生前未立遗嘱,但却留下财产,有待处理,在法律上拥有优先配给权的受益人,必须向法庭申请遗产管理书。
由于遗嘱认证书和遗产管理书涉及法律程序和法律问题,有意申请者,最好请律师代办。
- 呈请书,附带证明文件,其中包括死者的死亡证书、遗嘱原件、国外认证的经核证无误副本
- 遗产管理宣誓书
- 知会备忘检索结果证明书(在进行知会备忘检索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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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产管理宣誓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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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币20元(遗产价值不超过新币100万元者)新币50元(遗产价值超过新币100万元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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