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人若有意授权他人代其处理某些事项,可签立一种称为“委托书”的文书,以便让其代表有权为其签名和处理有关事务。
签立该文书者,称为“委托人”;受权者则称为“受托人”。
按《房地产转让和房地产法法令》(“CLPA”)第48项规定签立的委托书,依据《法庭规则》第60指令规定,可存放在最高法院。
存放于法院的委托书可公开给公众人士查阅。欲查阅委托书必须先支付指定的费用。
任何人若要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法律上的事务时,譬如∶买卖房地产,就必须签立委托书,正式授权受托人代其行事。
由于委托书牵涉到法律程序和法律问题,因此有意签立委托书者,最好聘请律师代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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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转让和房地产法法令》第48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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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币1.50元 ; 每页另加新币0.8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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