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符合《法律专业法令》第2项规定的合格者,若要取得讼务事务律师资格,必须提交原诉传票向法庭提出申请。
除了《法律专业法令》第15项规定下的情况外,合格者要取得讼务事务律师资格,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 年龄满21岁
- 品行良好
- 完成规定的讼务事务律师实习期
- 完成法律教育委员会规定的指导课程。
根据《律师专业法令》第 11(1)(a)项和第15(1)项的规定申请律师资格者,必须提呈下列文件:
- 原诉传票
- 讼务事务律师资格申请的通知书
- 法律教育委员会所签发的信件,表示按《律师专业法令》第14项规定,申请者已获准参加讼务事务律师实习
申请人必须在向最高法院注册处提交原诉传票或相关文件后五天内,把原诉传票和通知书各一份送达律师公会、总检察署及法律教育委员会。 申请人最迟必须在法庭审理其申请的十二天前,提交下列文件存档:
- 宣誓书一份,并附上下列证明文件:
- 证明申请人为合格者的任何文件证据
- 分别由两个不同单位在近期为申请人签发的良好品行证明书各一份;
- 由申请人在实习期间所跟随的不同导师出具的尽职证明书各一份,或者其他证明申请人在实习期间努力尽责的证据;
- 由法律教育委员会秘书所签发的证书;
- 主簿证明书
主簿证书主要证明申请通知书已张贴在最高法院的布告栏上达六个月,并且没有人提交知会备忘以表示反对授予申请人律师资格。 马来亚执业律师可以根据《法律专业法令》第15(2)项提交原诉传票,申请讼务事务律师资格。申请人最迟必须在法庭审理该原诉传票的一个月前提出申请,同时附上宣誓书,确认原诉传票内容属实。
提交宣誓书时,必须同时附上以下文件:
- 准予申请人加入成为马来亚执业律师的庭令的经核证的真实副本,(若庭令原文为马来文,则必须翻译成英文)
- 由另一名马来亚执业律师签发的证书,证明申请人一直都在马来西亚执业
- 由马来西亚负责调查针对专业行为的指控的机构在近期所签发的证书,证明申请人没有面对待决的纪律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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